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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根机构   发布日期:2011年04月29日 - 10:09:20   浏览次数:
 
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的通知
瑞委办〔2011〕22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

                                                                                                                                 瑞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管理服务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发拔尖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拔尖人才在推进宜居宜创业现代化大城市中的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拔尖人才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管人才要求,严格依规选拔,以人为本管理,注重作用发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是指经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获得“瑞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第二章 选 拔
           第四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注重能力和业绩,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和“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条件,切实履行程序。
         第五条 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外地受聘在瑞工作1年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爱岗敬业,在各自领域作出显著成绩,起到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军人物作用;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2周岁。
          第七条 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拔尖人才选拔的政策、条件、对象等,营造良好的选拔氛围。
          (二)推荐。由所在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专家推荐申报,也可由本人自荐申报。
          (三)资格审查。按照选拔条件对参评对象进行材料审核和资格审查。
         (四)评审。采取初评和联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推荐和资格审查情况,成立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对参评对象进行初评。在初评基础上,成立联评委员会,进行综合联评,确定初步名单。
          (五)公示。拔尖人才初步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审批。对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名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七)表彰。拔尖人才名单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章 培 养
           第八条 组织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拔尖人才到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短期的更新知识及创新能力培训,或组织拔尖人才去外地考察学习。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积极拓宽渠道,可以采取担任访问学者、学历培训、业务研修、挂职锻炼等方式,选送拔尖人才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学习或工作。
           第九条 拔尖人才在申报科研(科普)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社会科技发展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科协等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审批、优先立项,保证科研经费及时到位。
          第十条 要在政治上关心拔尖人才的成长,对思想积极上进、要求入党的拔尖人才,要重点培养,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入党。对综合素质好、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拔尖人才,适时优先选拔到关键和重要岗位,并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十一条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省突出贡献人才奖、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等省级及以上奖项和培养人选的推荐对象原则上在拔尖人才中选拔。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主管,所在单位协助管理。
        (一)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拟定拔尖人才选拔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组织协调选拔工作,负责拔尖人才宏观管理和教育培养,组织各类活动,实施年度考核等。
          (二)协管单位的主要职责: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科技人才政策,为拔尖人才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同时对拔尖人才要积极引导、严格要求,协助主管单位对本单位拔尖人才开展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拔尖人才每四年选拔一次,每轮管理期4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连续三轮被评为拔尖人才的,授予“瑞安市特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不再参加今后拔尖人才的选拔,享受管理期内拔尖人才的疗养休假、考察学习、健康检查政策,享受时限男性到65周岁止,女性到60周岁止。
          第十五条 加强对拔尖人才的考核。建立《瑞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业绩成果档案》,及时了解掌握拔尖人才的科研成果和工作业绩。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制度,签订《瑞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计划任务书》,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 拔尖人才工作变动、职务调整、处分等事宜,须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意见。
         第十七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离开瑞安到其他地方工作的,不再列入拔尖人才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拔尖人才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拔尖人才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九条 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颁发“瑞安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誉证书及一次性科研奖励经费1万元。
          第二十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300元技术津贴。
         第二十一条 拔尖人才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和推荐。在管理期内,所在单位要优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单位职数限制。
          第二十二条 拔尖人才享受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每两年享受外出疗养休假一次。
          第二十三条 拔尖人才住房困难的,按照《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瑞委发〔2011〕38号)精神予以解决,子女就学由教育部门优先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拔尖人才选拔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在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设立拔尖人才医疗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预拨5万元,由市委组织部管理。
         (一)拔尖人才属公务员(含参照)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公费医疗自负部分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要求的,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汇总,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予以报销。
         (二)拔尖人才属差额拨款事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或企业单位的,其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获得浙江省特级专家、温州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奖、瑞安市突出贡献人才奖的人员,享受拔尖人才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拔尖人才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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