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瑞安市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瑞委发〔2011〕39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瑞安市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1年3月31日
瑞安市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
和创新团队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科技兴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育才环境,加快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加大创新团队的培养力度,为加快建设宜居宜创业现代化大城市、推进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党委、政府及部门“一把手”负责人才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人才的引进培养摆在重要位置,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
第三条 政府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人才政策的贯彻落实,简化办事手续,积极帮助人才解决科研、工作、生活等实际问题,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各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主体,要树立人才资本和人才战略观念,不断创新机制,增强引才聚才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发挥人才作用。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重点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对象及范围:
1.重点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对象
⑴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专家,省特级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钱江学者,省“千人计划”入选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经认定相当于该层次学术技术水平者。
⑵在传统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特色产业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有能力突破关键技术或携带成熟产业化项目在我市落地的国内外科技、管理和金融等领域高层次人才。
⑶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人员,地(市)级特级专家,省特级教师。
⑷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⑸具备精湛操作技能,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的高级技师。
2.重点创新团队对象。一般是指以团队带头人为核心,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一定平台和项目,进行持续创新创造的人才群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突出的创新成果和较高的创新水平。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或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
⑵具备一定规模和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梯队结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团队成员学科交叉、专业多样、能力互补;团队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创新思想,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充分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
⑶团队研究方向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属于我市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和产业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主要从事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应用基础研究,或开展能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⑷具备较好的创新平台和创新机制。一般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或产学研合作平台等为依托,具备开展研发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氛围,有健全的创新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到我市工作(签约时间不少于5年,每年在瑞工作不少于6个月,下同)的第四条第一款1至5项所列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专项人才奖励;对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120万元专项人才奖励;对引进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人员,给予80万元专项人才奖励。奖励分5年发放,从其引进在我市建立社保关系满1年开始发放。对未落户我市,但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与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柔性方式在我市工作并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上人才层次,适当予以人才奖励补助。同一人3年内同时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专项人才奖励。
第六条 鼓励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各行各业人才队伍建设,抓好城市建设管理、文教卫、农林、环保等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发展有潜力、创新有能力的本土优秀人才。对我市新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人员以及第四条第一款1至2项所列高层次人才,按照引进人才标准予以奖励。对入选省特级教师、省名(中)医、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员,在职在岗从事本专业工作并经考核合格,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着眼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制定培养规划,落实培养资金。企业和社会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人事职改部门组织的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取得副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1500元、2000元培训补助。企业和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1200元、2000元培训补助。
第七条 加强对重点创新团队的培养补助。被评为市重点创新团队的,在3年内,每年给予补助10万元的专项人才奖励;入选省、温州市重点创新团队的,在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补助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人才奖励。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100万元以上的专项人才奖励。
第八条 加大人才奖励力度。凡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和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按颁发的奖金标准再给予等额奖励,其项目第一完成人获奖金额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50%。设立瑞安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作为我市人才最高荣誉;设立英才伯乐奖,对在引进培养使用人才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予以奖励;开展名师名校长、名医名院长、优秀职业经理人、优秀高技能人才、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等评选,并予以适当奖励。
第九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新创办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地方留成税收收入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免除、后2年减半征收的政策。
第十条 加强科技创新补助。高层次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和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瑞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经专家评估可申请20万元以上的创业科研启动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站。新批准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挂牌且与博士后签约进站工作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6万元科研经费,给予每位博士后每年生活补助2万元。博士后签约期满出站,留在我市继续工作满2年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5万元。经批准建立并经考核验收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25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国(境)外专家项目。对国(境)外专家来我市进行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新设备引进、改善经营管理,以及参与重点工程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符合国家引智项目规定的,向国家、省外国专家局申报立项,争取专家项目经费补助。经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批准,属自行聘请引进专家的项目,每项给予执行单位2万元补助;属专家组织推荐引进专家的项目,每项给予执行单位1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全日制研究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用人单位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付食宿交通费用及每月不低于500元的生活补贴。研究生在我市实际工作期间,市政府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协助办理户口和人事关系迁移手续。公安部门凭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可按规定办理《瑞安市人才居住证》,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不愿意调转人事关系的,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重新建档手续,并确认其原有工龄、职称等,免收人事代理费。事业单位招考引进人才,按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由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其学历、专业和原工作单位性质,按“对口对应”原则推荐安排工作。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按就近原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入学,免收借读费;在幼儿及高中教育阶段的,由教育部门安排学校入学,免收择校费或借读费。子女系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本市毕业生就业政策。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按照《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瑞委发〔2011〕38号)精神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可在本市办理社会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利申请、外汇兑换、公安部授权允许的有关出入境事务及其他商务活动,可参加我市国家和省级、地(市)级各类优秀人才人选的选拔表彰和本市科技进步奖、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十八条 妥善解决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问题。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职数不足的,首次聘任时,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到相关岗位;单位编制不足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可不受编制限制予以进人。对我市新入选第四条第一款1至2项所列高层次人才,新入选省特级教师、省名(中)医、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员,温州市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温州市名(中)医、温州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员,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单位职数限制。
第十九条 拓宽引才聚才渠道。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发挥定期人才交流会的引才作用。组团参加国内外重大人才交流活动,组织用人单位赴人才密集地区或产业对口地区举办高层次人才招聘会,组织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参观考察、交流洽谈项目。注重以侨(才)引才,充分发挥各类海外侨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和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服务、回乡创业。支持企事业单位“走出去”,在国内外人才密集地区设立研发机构,直接聘用高层次人才;支持教育卫生系统大力引进优秀人才;鼓励企业通过猎头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与高层次人才正式签约并到位工作满3个月,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经费补助1万元。
第二十条 各用人单位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人事部门报送下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经审核后列入《瑞安市年度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作为确认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依据。引进高层次人才时,用人单位凭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引进人才的核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定期听取高层次人才对市委、市政府工作的意见。对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等,每年进行一次走访慰问。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机制,遴选一批符合条件且本人愿意的高层次人才担任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专家。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参加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推选,不断提高其社会政治地位。
第二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评审鉴定委员会,对人才、团队引进和遴选进行评价鉴定。
第二十四条 设立人才专项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项目,统筹用于引进培养各类人才、奖励表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单位等。鼓励国内外组织或华侨、华人和知名人士在我市设立人才奖项。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业绩评估机制,充分发挥人才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考核高层次人才和重点创新团队作用发挥情况,对确属个人原因未履行应尽义务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出台之前的原有引进人才政策未兑现完毕的,继续按原有政策兑现。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上级有关政策奖励需要本级财政兑现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专项人才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人才引进培养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